概览
- 本准则是中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中的第一项具体准则,编号第 1 号,主题为气候,文号财会〔2025〕34 号。
- 它与《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关系是总分关系:基本准则规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总体框架与共通要求,第 1 号在此之上规定气候议题的具体披露内容。
- 现阶段为自愿实施。
- 印发通知明确: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 这意味着它目前不构成任何一类企业的强制义务,与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对部分主体的强制要求是两回事,须分开作适用性判断。
- 准则标注「试行」,与基本准则一致。
背景与沿革
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施行,对指数样本公司与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提出强制披露要求
财政部会同九部门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确立中国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框架,并提出到 2030 年基本建成国家统一准则体系的目标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共九部门印发本准则(财会〔2025〕34 号)
准则向社会公开发布,财政部会计司同日发布负责人答记者问
结构
- 准则共 6 章 47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第三章战略、第四章风险和机遇管理、第五章指标和目标、第六章附则。
- 中间四章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与 IFRS S2、TCFD 沿用的四支柱结构一致。
- 在四支柱之外,准则承接基本准则的体例,另设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要求——这是与 IFRS S2 单一财务重要性视角的主要体例差异:IFRS S2 只问气候如何影响企业,本准则同时要求披露企业对气候的影响。
核心要求
- 温室气体排放:要求以二氧化碳当量吨为单位披露范围一、范围二与范围三排放。
- 范围三允许在直接计量之外采用估算方法。
- 财务影响:要求披露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的定量与定性影响,并允许以区间而非单一数值披露。
- 情景分析:要求评估企业在不同气候情景下的战略韧性;在定量方法暂不可行时,允许先以定性方式进行。
- 上述几处「允许估算」「允许区间」「允许定性」的安排,是准则在试行阶段为降低首次实施成本作出的过渡性设计。
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与基本准则:本准则是基本准则下的第一项具体准则,二者共同构成中国国家统一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现有部分。
- 与 IFRS S2:四支柱结构一致,是国际可比性的基础;差异在于本准则同时要求披露气候相关影响信息,而 IFRS S2 只采财务重要性视角。
- 站内 IFRS S2 条目已记录「内地未直接采纳」的适用性判断,本准则即对标性的本土准则。
- 与交易所指引:交易所指引是上市规则层面的要求,对部分主体强制;本准则是国家统一准则层面的要求,现阶段自愿。
- 两者适用主体、法律属性与生效机制均不同,不可混同。
- 与 GHG Protocol:范围一二三的口径来自 GHG Protocol 企业标准与范围三标准,本准则未另建核算方法学。
适用与过渡安排
- 现阶段由企业自愿实施,无强制适用范围。
- 实施范围与实施要求将由后续规定另行明确。
- 准则的推进思路是分步实施:先自愿后强制、先上市公司后其他企业、先定性后定量。
- 企业在实施范围明确前的准备工作,通常包括建立气候数据的采集与治理机制、完成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识别、以及梳理与交易所指引既有披露之间的重叠部分。
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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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
| 地域 | 约束力 | 适用主体 | 生效 |
|---|---|---|---|
| 中国内地 | 自愿 | 各类企业(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 2025-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