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子口径
- 公告给出五张表,口径不同,用错会直接改变核算结果。
- 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0.5306 kgCO2/kWh 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 0.6096 kgCO2/kWh 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0.8273 kgCO2/kWh 另有七个区域因子(华北 0.6361 至西南 0.2472)与三十个省级因子(天津 0.6796 至云南 0.1333)。
- 省级之间相差近五倍,天津是云南的 5.1 倍,跨地区经营的主体不宜只用全国值。
适用场景(公告自身的划分)
- 三个全国口径分别对应哪种核算场景,公告的答记者问已作说明,以下为其表述。
- 全国、区域及省级电力平均因子:指单位发电量(包括火电、水电、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等所有电力类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适用于基于地理位置来核算电力消费间接排放的场景,用户可按核算规则选用相应地理范围的因子。
- 不包括市场化交易非化石能源电量的因子:适用于基于市场方式来核算电力消费间接排放的场景。
- 用户若购买绿电或其他可追溯来源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其对应电量的排放可按 0 核算;剩余外购电量应选用本口径因子核算。
- 全国化石能源电力因子:指单位化石能源电力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适用于需区分电力性质、且仅核算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间接排放的场景。
与范围二双重报告的关系
- 以下是本站依据 GHG Protocol 范围二指南所作的对应说明,不是公告原文。
- 公告所说的基于地理位置场景,对应范围二指南的地点法:按用电所在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计算,反映物理现实。
- 公告所说的基于市场方式场景,对应范围二指南的市场法。
- 但要注意:市场法真正需要的是合同工具本身的因子——能源属性证书、电力购买协议、供应商特定电价产品——这些不在本公告内。
- 本公告提供的是市场法计算中剩余外购电量所用的那一个因子。
- 因此本公告不足以独立完成一次市场法核算,只能覆盖其中的剩余电量部分。
- 采用市场法的主体须同时报告地点法结果,两个数字分别披露,不得相加合并为同一个总量。
- 持有绿证或签署购电协议本身不等于零排放,仍须满足合同工具的质量标准。
一处必须注意的限制
本公告给出的单位是 kgCO2/kWh,是二氧化碳,不是二氧化碳当量。它不含甲烷与氧化亚氮。
因此以本公告因子算出的结果严格说是 CO2 排放量。若披露要求的是全口径温室气体(CO2e),须另行补足其余气体,不能直接把本结果当作 CO2e 使用。
其他地址
登记信息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512/t20251231_1139517.html
- 文件格式
- HTML
- 链接状态
- 核验于 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