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是中国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顶层准则,由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九个部门以财会〔2024〕17 号文联合印发。
- 准则明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次构成:基本准则提出一般要求,具体准则针对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具体议题提出要求,应用指南进行解释细化并提供行业指引。
- 发布通知规定,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准则本身为试行文本,未规定统一施行日期,也未规定强制适用主体。
背景与沿革
财政部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基本准则(试行)》以财会〔2024〕17 号成文
财政部等九部门通过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公开印发《基本准则(试行)》,同日答记者问提出到 2027 年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及应用指南相继出台,到 2030 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
财政部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财会〔2025〕21 号),就价值链、信息关联、重要性评估、相称性原则等八个方面作出细化说明
财政部等部门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财会〔2025〕34 号),这是体系内第一项具体准则,同样规定现阶段由企业自愿实施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印发,与披露准则共同构成从披露到鉴证的制度链条
结构
准则共 6 章 31 条。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制定目的、准则体系三层构成、可持续信息与可持续风险机遇影响的定义、价值链及信息使用者等基础概念
- 第二章 披露目标与原则(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披露目标、重要性原则、重要信息不被模糊处理的要求,以及相称性方法的适用
- 第三章 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逐条规定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及时性六项质量特征
- 第四章 披露要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四项披露要素各自的披露目标
- 第五章 其他披露要求(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涉及报告期间与财务报表期间一致、比较信息、合规声明、判断与估计不确定性的披露、前期差错更正等
-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准则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核心要求
- 准则以重要性为披露筛选的核心机制,要求企业结合具体准则的要求评估并披露重要的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信息,并明确区分重要信息与其他信息。
- 信息质量方面确立六项特征: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及时性。
- 披露内容方面采用四要素框架: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
- 在四要素之外,准则另行要求披露前述要素未涵盖的重要可持续影响信息,即企业活动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且影响信息不得掩盖或模糊风险与机遇信息——这是相对于国际准则的中国特色安排。
- 报告层面要求可持续信息的报告期间与财务报表报告期间一致、披露上一报告期间可比数值、以重述方式更正重要前期差错,并以可持续发展报告为报告载体。
- 准则同时引入相称性方法,允许企业在识别风险机遇、确定价值链范围、编制预期财务影响信息时,与自身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相称。
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与 ISSB 国际准则:财政部会计司表明,准则起草坚持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以国际准则为基础,在信息质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关披露要求上与 IFRS S1 总体保持衔接;差异主要体现在增设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要求等中国特色内容。
- 与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两者由不同主体发布、法律性质不同,目前并行适用。
- 交易所指引是证监会指导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监管规则,对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设定强制披露要求;本基本准则是财政部牵头的国家统一准则体系顶层设计,适用对象不限于上市公司,但现阶段全部为自愿实施。
- 官方表述是形成了以交易所指引为强制性和底线要求的上市公司可持续披露规则体系;准则体系的推进策略是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向定量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
- 与鉴证准则:《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为按本准则体系披露的可持续信息提供第三方鉴证依据,现阶段同样自愿实施。
适用与过渡安排
- 地域范围为中国内地。
- 约束力为自愿:印发通知明确规定,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准则文本为试行版本,附则仅规定解释权归属,未规定施行日期或首次披露期间。
- 适用主体在准则文本中未限定为上市公司,覆盖各类企业,但由于现阶段为自愿实施,不产生对特定主体的强制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当前受强制约束的规则来源是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而非本准则。
- 过渡路径按官方表述为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
- 体系建设时间表为:到 2027 年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及应用指南相继出台;到 2030 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
- 配套文件方面,《基本准则应用指南》已于 2025 年 9 月印发;电力、钢铁、煤炭、石油等九个行业的应用指南据官方表述正在制定,截至 2026 年 8 月 4 日尚未见正式印发。
官方文件
适用性
| 地域 | 约束力 | 适用主体 | 生效 |
|---|---|---|---|
| 中国内地 | 自愿 | 各类企业(不限于上市公司;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自愿实施) | 2024-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