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 GRI 通用准则(GRI Universal Standards)是 GRI 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体系中适用于所有组织的基础层,由 GRI 1: Foundation 2021、GRI 2: General Disclosures 2021、GRI 3: Material Topics 2021 三项准则组成。
- 准则由 GRI 的独立准则制定机构 GSSB 依其正当程序协议制定与发布。
- GRI 准则的目标是让组织公开披露其对经济、环境和人(包括对人权)的最重大影响,以及组织如何管理这些影响。
- 准则以 OECD《跨国企业准则》、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等政府间权威文件所确立的负责任商业行为期望为基础。
- 全套 GRI 准则可从 GRI 官网免费下载。
背景与沿革
GRI 由指南转为准则,当时的通用准则为 GRI 101/102/103(2016 版)
GSSB 就通用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启动公开征询,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结束,共收到 144 份反馈
GRI 发布修订后的通用准则 GRI 1、GRI 2、GRI 3,这是 2016 年转为准则体系以来最重大的一次更新,重点是纳入人权与尽职调查披露、并重构报告原则与报告模式
修订后的通用准则正式生效,适用于该日或之后发布的报告与其他材料
GRI 发布主题准则 GRI 101: Biodiversity 2024,更新并取代 GRI 304: Biodiversity 2016
GRI 与 IFRS 基金会宣布深化合作,承诺共同识别并对齐两套准则中的共同披露
GRI 发布 GRI 102: Climate Change 2025 与 GRI 103: Energy 2025
GRI 101: Biodiversity 2024 与 GRI 14: Mining 生效
GRI 与 IFRS 基金会联合发布关于同时使用 GRI 与 ISSB 准则时提高报告效率的声明
GRI 102: Climate Change 2025 与 GRI 103: Energy 2025 将生效,届时 GRI 305 的披露 305-1 至 305-5 与 GRI 201-2 将被撤销
结构
GRI 准则体系由三个系列构成:通用准则(适用于所有组织)、行业准则(按行业提供该行业可能重大的议题清单)、主题准则(按具体议题提供披露)。 GRI 1: Foundation 2021 全文 38 页,正文分五章,另附术语表、参考文献与两份 GRI 内容索引模板。
- 第一章 GRI 准则的目的与体系
- 第二章 关键概念
- 第三章 依据 GRI 准则报告(含 9 项要求)
- 第四章 报告原则(8 项)
- 第五章 报告的补充建议
GRI 2: General Disclosures 2021 含 30 项一般披露(编号 2-1 至 2-30),分为五节:组织及其报告实践、活动与工作者、治理、战略政策与实践、利益相关方参与。
GRI 3: Material Topics 2021 分两部分:确定重大议题的四步指引,以及三项披露 3-1(确定重大议题的流程)、3-2(重大议题清单)、3-3(重大议题的管理)。
核心要求
- GRI 1 规定了声明依据 GRI 准则报告必须满足的 9 项要求,依次为:应用报告原则、报告 GRI 2 的披露、确定重大议题、报告 GRI 3 的披露、就每项重大议题报告相应主题准则的披露、对无法满足的披露与要求给出省略理由、发布 GRI 内容索引、提供使用声明、通知 GRI。
- 无法达到全部要求的组织,可选择参照 GRI 准则使用部分准则并作相应声明,二者在内容索引与使用声明的写法上不同。
- GRI 1 的 8 项报告原则为:准确性、平衡性、清晰性、可比性、完整性、可持续发展情境、及时性、可核验性。
- 重要性口径为影响重要性:重大议题指代表组织对经济、环境和人(含人权)最重大影响的议题,判定依据是影响本身的严重性与可能性,而非该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 GRI 3 要求组织披露其确定重大议题的流程、重大议题清单,以及对每项重大议题的管理方式。
- 省略理由机制允许组织在信息保密、法律禁止等情形下不披露特定内容,但须在内容索引中说明。
- 以上为要求的名称与机制层面的概括,条文原文与具体披露口径请参见 GRI 官方文本。
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与 ISSB/IFRS 可持续披露准则:GRI 采用影响重要性口径,服务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广泛利益相关方;ISSB 准则采用财务重要性口径,服务投资者对可持续相关风险与机遇的信息需求。
- 两家机构 2022 年签署谅解备忘录,2024 年 5 月 24 日承诺共同识别与对齐共同披露;2026 年 5 月 26 日的联合声明进一步确认:依 IFRS S2 合规报告、并按 GHG Protocol 企业准则计量范围一二三温室气体排放的主体,可用以满足 GRI 102 的相应要求。
- 与欧盟 ESRS:GRI 与 EFRAG 于 2023 年 9 月发布互操作性联合声明,确认两套准则在影响报告的定义、概念与披露上高度对齐;依 ESRS 报告的主体可被视为参照 GRI 准则报告。
- 2024 年 11 月双方发布正式的 GRI-ESRS 互操作性索引。
- 与 GHG Protocol:GRI 102 在温室气体排放计量上引用 GHG Protocol 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范围三类别沿用《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与报告标准》。
- 与 GRI 行业准则和主题准则:通用准则是入口与总纲,组织先用 GRI 1 理解规则、用 GRI 2 披露一般信息、用 GRI 3 确定重大议题,再据此使用相应的行业准则与主题准则。
- 行业准则目前已发布 4 项,GRI 计划覆盖约 40 个行业。
适用与过渡安排
- 约束力:GRI 准则在全球范围内为自愿采用,任何规模、行业、地域与所有制的组织均可使用;GRI 本身不设强制适用主体。
- 欧盟:GRI 在欧盟同样为自愿。
- CSRD/ESRS 的强制义务来自欧盟立法而非 GRI;ESRS 合规不等于取得 GRI 依据报告声明资格。
- 生效安排:GRI 1、GRI 2、GRI 3 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布的报告及其他材料。
- 主题准则的更替会影响通用准则使用者的具体报告内容:GRI 101: Biodiversity 2024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GRI 102: Climate Change 2025 与 GRI 103: Energy 2025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届时 GRI 305 的披露 305-1 至 305-5 与 GRI 201-2 将被撤销。
- GRI 102 含披露 102-1 至 102-10,无最低披露数量要求;判定气候变化为重大议题的组织,需报告 GRI 3 的披露 3-3 以及 GRI 102 中与其气候影响相关的披露。
- 依据 GRI 准则报告的组织需按 GRI 1 的第 9 项要求通知 GRI。
官方文件
- GRI-ESRS 互操作性索引实施指南
正文中的其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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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
| 地域 | 约束力 | 适用主体 | 生效 |
|---|---|---|---|
| 欧盟 | 自愿 | 所有类型组织(依 ESRS 报告的主体可被视为参照 GRI 准则报告) | 2023-01-01 |
| 全球 | 自愿 | 所有类型组织(不限规模、行业、地域与所有制) | 2023-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