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AF 全球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标准 B 部分:促成排放(Part B: Facilitated Emissions)

金融机构核算资本市场业务所促成排放的方法学,覆盖承销与发行安排等不进入自身资产负债表的活动。

核算方法学现行信息核对于 2026-08-05
发布机构
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碳核算金融联盟)
生效日期
2023-12-01
适用主体
从事证券承销、发行安排等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采用)

概览

  • B 部分处理 A 部分覆盖不到的一类业务:金融机构并未持有资产,却促成了资金流向——典型如证券承销与发行安排。
  • 这类活动不进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因而不属于融资排放,但同样把资金输送到了排放实体。
  • PCAF 把这类排放称为「促成排放」(facilitated emissions),2023 年 12 月发布 B 部分予以规范。
  • B 部分与 A 部分必须分别列示。
  • 原因是两者的责任基础不同:融资排放对应持有,促成排放对应中介行为,把两者相加会重复计算同一笔资金的排放。

方法学定位

核算单位是金融机构的资本市场业务,不是其持有的资产。

方法学的核心问题是:中介行为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排放责任,以及承担多长时间。这与 A 部分按持有比例分摊的逻辑不同——承销行为在交易完成后即结束,而持有关系是持续的。

本标准不评价被承销主体的表现,不产生评级或证书。

核心概念

促成排放与融资排放的边界:判据是资产是否进入机构自身的资产负债表。

分别披露:B 部分的结果不得与 A 部分的融资排放合并为单一总量。

归因与期间:促成排放的归因比例与计入期间由方法学规定,是 B 部分与 A 部分方法差异的主要所在。

与披露准则的关系

  • GHG Protocol 范围三标准:促成排放不落入第 15 类投资的定义,因此 B 部分不属于该类别的细化方法,而是 PCAF 在其体系之外补充的一块。
  • GHG Protocol 已关闭 Built on GHG Protocol 审查服务,B 部分未经其审查。
  • IFRS S2 要求金融业主体披露融资排放相关信息,其行业适用指引对承销活动另有说明;采用 B 部分时须与该指引对照。

版本与更新

2023 年 12 月发布,为现行版本。

A 部分已于 2025 年 12 月更新至第三版,C 部分已于 2025 年更新至第二版;B 部分在本次更新中保持 2023 年 12 月版不变。

官方资源

适用性

地域约束力适用主体生效
全球行业专属从事证券承销、发行安排等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采用)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