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 PCAF A 部分是金融机构核算「融资排放」的方法学标准:银行放出的贷款、机构持有的股票与债券,其资金所支持的实体排了多少,按持有比例分摊回金融机构自身。
- 它的定位在 GHG Protocol 体系中很明确——范围三第 15 类(投资)的行业细化方法。
- 对多数金融机构而言,这一类排放通常是其自身运营排放的数百倍,因此第 15 类的算法几乎决定了整份清单的意义。
- 第三版于 2025 年 12 月发布,覆盖十类资产。
- 文档引用格式为:PCAF (2025). The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Part A: Financed Emissions. Third Edition.。
方法学定位
- 核算单位是金融机构的贷款与投资组合,不是被投企业本身。
- 核心机制是归因因子(attribution factor):按金融机构在被投实体中的资金占比,把该实体的排放分摊过来。
- 分摊规则按资产类别分别规定。
- 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将贷款与投资的排放与自身的范围三其他类别分别列示,不得混为一谈。
- 本标准不评价被投企业的表现,也不产生评级或证书。
核心概念
- 十类资产:上市股票与公司债、企业贷款与非上市股权、项目融资、商业地产、按揭贷款、机动车贷款、募集资金用途结构、证券化与结构化产品、主权债、次主权债。
- 数据质量评分:每类资产设 1 至 5 级评分,1 为质量最优(被投方报告的实际排放数据),5 为质量最低(以代理数据估算)。
- 标准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披露组合的加权数据质量评分,而不是只报排放总量——一个数据质量普遍为 5 的组合,其排放总量的可信度与质量为 1 的组合完全不同。
- 重复计算:标准列出五个可能发生重复计算的层面(机构之间、共同融资同一主体、同一机构内不同交易之间、跨资产类别、同一资产类别内),并以统一适用归因规则作为主要对策。
- 数据时滞:允许使用最近可得的数据,即使其年度与财务数据不完全对应,但须尽量对齐。
与披露准则的关系
- GHG Protocol 范围三标准:A 部分是其第 15 类的细化方法。
- 首版(2020 年 11 月)经 GHG Protocol 审查,六类资产(上市股票与公司债、企业贷款与非上市股权、项目融资、商业地产、按揭贷款、机动车贷款)获授 Built on GHG Protocol 标识;GHG Protocol 其后关闭了该审查服务,因此第二版(2023 年 12 月)的新增内容与第三版的全部新方法学均未经其审查。
- IFRS S1 与 S2:第三版新增了按 IFRS S1 与 S2 就未提用贷款承诺进行可选报告的安排。
- SBTi:金融机构净零标准的目标验证以本标准的融资排放口径为基础。
版本与更新
- 首版 2020 年 11 月。
- 第二版 2023 年 12 月。
- 第三版 2025 年 12 月 2 日发布,在原有六类资产之外新增四类方法学:募集资金用途结构、证券化与结构化产品、次主权债,以及依 IFRS 就未提用贷款承诺的可选报告;同时发布融资避免排放与前瞻性指标的补充文件。
- B 部分(促成排放)现行版为 2023 年 12 月版;C 部分(保险关联排放)现行版为 2025 年第二版。
官方文件
适用性
| 地域 | 约束力 | 适用主体 | 生效 |
|---|---|---|---|
| 全球 | 行业专属 | 银行、投资机构、资产所有者等开展贷款与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采用;被 SBTi 金融机构标准与多国监管指引引用为融资排放的计量依据) | 2025-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