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自愿可持续报告准则(Voluntary Standard,价值链上限)

欧委会 2026 年 7 月采纳的授权条例,为未纳入强制报告的企业提供简化准则,并对雇员不超过 1000 人的价值链企业设定信息索取上限。

披露准则现行信息核对于 2026-08-05
发布机构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准则文本由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研拟
生效日期
2027-01-01
适用主体
已被第 19a 与 29a 条纳入强制报告范围的企业(须按 ESRS 报告;本准则对其只作为向价值链索取信息的上限约束);未被 2013/34/EU 指令第 19a 与 29a 条纳入强制报告范围的企业(可自愿按本准则披露)

概览

  • 本准则由欧盟委员会以授权条例形式于 2026 年 7 月 3 日采纳(文号 C(2026) 5011 final),补充 2013/34/EU 会计指令,为「受价值链上限保护的企业」建立自愿使用的可持续报告准则。
  • 它同时解决两个问题。
  • 其一是自愿披露的门槛:未被纳入强制报告范围的企业缺少一套简单、标准化的框架,本准则提供它,以便这些企业获得可持续融资、监测自身表现。
  • 其二是「层层下压效应」(trickle-down effect):受强制报告约束的大企业在收集价值链信息时,往往向供应商发出彼此不协调、相互重叠的问卷。
  • 本准则为此设定上限——受强制报告约束的企业向雇员数不超过 1000 人的价值链企业索取信息时,不得超出本准则规定的范围。
  • 这就是「价值链上限」(value chain cap)。
  • 本准则不要求鉴证:适用本准则的企业无需就所报告的信息取得第三方鉴证。

背景与沿革

  1. CSRD 指令(EU)2022/2464 通过,扩大强制可持续报告的适用范围

  2. EFRAG 完成面向中小企业的自愿准则 VSME 的研拟工作

  3. 欧委会通过建议(EU)2025/1710,推荐大企业在向价值链索取信息时以 VSME 为依据;该建议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属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软性工具

  4. Omnibus I 指令(EU)2026/470 修订会计指令,把强制报告门槛提高到「净营业额超过 4.5 亿欧元且平均雇员数超过 1000 人」,并新增第 29ca 条,授权欧委会以授权法案形式采纳供自愿使用的报告准则

  5. 欧委会依该授权采纳本授权条例。条例生效之日起,2025 年的建议(EU)2025/1710 不再产生法律效力。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第三日生效;其中确立价值链上限的第 3 条,自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适用

结构

  • 条例正文含定义、自愿报告、价值链上限、生效与适用四条,实质内容在两个附件。
  • 附件一是自愿准则正文,供企业自愿披露时使用。
  • 附件二是价值链上限的数据点清单,即大企业可以向受保护企业索取的信息范围的上限。
  • 准则中的数据点分四类:必备数据点(适用本准则时必须报告)、条件性数据点(仅在特定情形下需要)、自愿数据点、以及仅在报告行业专属信息时才考虑的数据点。
  • 为保证对不同规模企业的比例性,部分对其他企业属必备的数据点,对雇员数不超过 10 人的企业为自愿。
  • 价值链上限只覆盖必备数据点,并区分两份清单:一份适用于雇员超过 10 人的企业,另一份适用于雇员不超过 10 人的企业。

核心要求

  • 受保护企业的判据是雇员规模而非法律形式:上一财政年度平均雇员数不超过 1000 人的价值链企业即受保护,不限于中小企业。
  • 上限是「可索取信息的上限」,不是「必须披露的下限」——条例明确要求,受强制报告约束的企业只在确有需要时索取信息,且在不需要全部信息时应索取少于准则规定的内容。
  • 上限的适用范围有边界:它只约束为履行 2013/34/EU 指令转化后的国内法下可持续报告义务而进行的信息收集,不影响依其他欧盟法或国内法产生的信息索取义务。
  • 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参与者、保险机构与信贷机构,条例以鼓励而非强制的方式,要求其在可持续报告以外的用途上也尽量把索取范围限制在附件一之内。

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与 ESRS:两者是同一制度的两侧。
  • ESRS 是强制报告主体的准则;本准则是自愿报告主体的准则,同时充当强制主体向外索取信息的上限。
  • 站内 ESRS 条目已记录「范围外企业适用自愿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2027-01-01 起」的适用性行,指向的即本准则。
  • 与 VSME:VSME 是 EFRAG 研拟的技术文本,经建议(EU)2025/1710 推荐使用;本授权条例采纳的准则以其为基础,但法律属性从建议升级为授权条例,且原建议自本条例生效起失效。
  • 检索时两个名称都可能出现,指向的是同一条演进脉络。
  • 与 GRI/ISSB:本准则未与两者建立引用关系;采用本准则的企业若另有 GRI 或 ISSB 报告需求,须另行判断。

适用与过渡安排

  • 条例自公布后第三日生效,第 3 条(价值链上限)自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适用。
  • 生效与适用之间的时间差,是留给受强制报告约束的企业调整信息收集流程的准备期。
  • 未纳入强制报告范围的企业可在条例生效后即开始自愿使用附件一,不必等到 2027 年。
  • 建议(EU)2025/1710 在条例生效之日起不再产生法律效力;此前依该建议建立的问卷与流程需重新对照附件二调整。

官方资源

适用性

地域约束力适用主体生效
欧盟不适用已被第 19a 与 29a 条纳入强制报告范围的企业(须按 ESRS 报告;本准则对其只作为向价值链索取信息的上限约束)2027-01-01
欧盟自愿未被 2013/34/EU 指令第 19a 与 29a 条纳入强制报告范围的企业(可自愿按本准则披露)2027-01-01